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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永发与蔡选民、许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发,蔡选民,许仔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发,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选民,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许仔萍,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王永发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7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永发称其从2007年11月12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两个被告,虽然上诉人王永发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思明区,但另一被告许仔萍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现被上诉人蔡选民向原审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即“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和第三十五条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永发请求将案件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