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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褚良宝与黑龙江省庆安县良种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良宝,黑龙江省庆安县良种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褚良宝,男,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安县良种场。法定代表人金双义,职务场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庆安县良种场的银行存款130,500.00元扣划至庆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术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龙云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