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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商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何书聪与双隆橱柜衣柜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聪,双隆橱柜衣柜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1846号原告何书聪。被告双隆橱柜衣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438号。法定代表人王承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书聪与被告双隆橱柜衣柜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隆橱柜衣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书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太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