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任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凯与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秦庄村村民居委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秦庄村村民居委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陈凯。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秦庄村村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思岩,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秦庄村村民居委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凯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凯负担。审判员  左殿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