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行执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大庆昆仑唐人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行执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1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让人社监理字(2014)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1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让人社监理字(2014)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各种法律手续完备。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经审查,准予执行。执 行 长 : 李 超执 行 员 :鲍莉文代理执行员 :张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费聿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