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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北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姜丽与张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张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姜丽,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张强伟,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姜丽诉被告张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单进、付瑶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徐梦担任记录,并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强伟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丽诉称,2014年11月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贰万贰仟玖佰元用于其购买福利彩票,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该欠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贰万贰仟玖佰元及利息,利息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强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强伟因购买彩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9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姜丽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元整(22900¥)张强伟2014.11.3”。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表示无钱偿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被告在庭后接受询问时表示对欠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但无力偿还,还需对还款方式及时间再考虑一下。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载卷,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当中被告张强伟向原告姜丽借款,并出具相应借据,且本人承认借款事实存在。该借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并应予以保护,原告依据借据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90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虽然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但考虑到被告迟迟未偿还欠款,确定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本院认为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姜丽欠款人民币22,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415.00元,由被告张强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征人民陪审员  单进人民陪审员  付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