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小阵申请执行张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阵,张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阵。被执行人:张炎。本院执行的杨小阵申请执行张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过银行、车管、土地、房产等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伊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