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楠与栾志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楠,栾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栾志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威环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执字第243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