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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楠与栾志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楠,栾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栾志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威环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执字第243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