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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兆强与被告韩玉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强,韩玉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536号原告:周兆强,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韩玉东,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兆强与被告韩玉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兆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公进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