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兆强与被告韩玉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强,韩玉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536号原告:周兆强,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韩玉东,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兆强与被告韩玉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兆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公进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