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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一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0280号原告刘某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