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一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0280号原告刘某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