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4)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楠、周日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3月12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办理卡号为4096688224559467的信用卡。自2010年3月24日,李某持该信用卡通过在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703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江路支行提取现金等方式进行透支消费。该卡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23日。截止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本金共计19997.78元,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且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0月1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向法庭提供了存款回单,用以证实其已偿还了全部银行欠款。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以本人名义申办了一张卡号为4096688224559467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在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70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江路支行等地透支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9997.78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追回并返还。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身份证明,中国银行的报案材料,存款回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铁铮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