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廖明发与马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发,马振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廖明发。被告:马振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发诉被告马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明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明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廖明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惠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