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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廖明发与马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发,马振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廖明发。被告:马振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发诉被告马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明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明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廖明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惠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