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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恢裁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爱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巍雅斯名表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爱玲,西安巍雅斯名表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杜爱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巍雅斯名表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明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爱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巍雅斯名表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二终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办理社会保险,支付工资5494.23元,赔偿经济损失553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应付款11402.23元。社会保险因故暂时无法办理。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4)莲执恢字第00273号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以办理社会保险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佩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