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殿斌诉被告陈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269号原告胡殿斌委托代理人金辉,系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凡原告胡殿斌诉被告陈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殿斌及委托代理人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凡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殿斌诉称,2012年6月5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2012年6月30日偿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被告只归还了部分利息。2013年10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120,000元借款的借条,并约定半年后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没有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部分自2014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有陈凡向胡殿斌借款玖万元整90,000元,并有奥迪4作为抵押,2012年6月30日还款。落款处有被告陈凡的签名。2013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又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胡殿斌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还清。落款处有被告陈凡的签名及手印。原告自认,第二张借条的120,000元包括第一张借条的90,000元。另,原告提供证人证言及银行借记卡明细证明原告自2012年6月5日至6月8日从案外人王学艳处借款88,000元用于借给被告陈凡。原告还提供其名下银行明细,证明2013年10月9日,原告再次从自己银行账户名下取现32,000元用于借给被告陈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账户明细、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过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账户明细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金120,00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该借款本金。关于利息部分,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只约定了还款期限为半年,即还款日期截止至2014年4月28日,故被告应依法自2014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凡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殿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部分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胡殿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林 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矫文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