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淑信与程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信,程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王淑信,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行,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原告王淑信与被告程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淑信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程行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淑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信撤回对被告程行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