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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邱标兵与王春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标兵,王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邱标兵,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王春喜,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邱标兵与王春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香隅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春喜在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香隅支行存款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继华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