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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6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通兆石材有限公司与XX、郑金北、夏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通兆石材有限公司,XX,郑金北,夏吉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552-2号原告重庆通兆石材有限公司。被告XX。被告郑金北。被告夏吉勇。本院在审理重庆通兆石材有限公司诉XX、郑金北、夏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通兆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通兆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通兆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为3950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两项合计6670元,由原告重庆通兆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庆人民陪审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秦天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