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刘伯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刘伯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15号原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兴源北路600号22楼01单元。法定代表人刘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昕。委托代理人陈永宙。被告刘伯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网络公司)与被告刘伯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网络公司以刘伯聪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网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金网络公司预交),由金网络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世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