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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曲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润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故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引起原告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因一些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但并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共同努力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且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润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玉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