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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连成与宋小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成,宋小海,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张连成。委托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小海。第三人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邢左路职教中心西。法定代表人赵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延忠,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成诉被告宋小海,第三人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及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子彦审 判 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延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