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郭晓、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郭晓,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张永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殿军,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晓。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地址平度市杭州路57-3号。委托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军与被告郭晓、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军诉称,2014年9月,经被告郭晓介绍给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改造FTTH工程拉线,从电线杆摔下。为此,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0378.5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郭晓、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辩称,原告诉被告主体有误,应驳回起诉。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郭晓的出生时间、住址、姓名均有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郭晓的基本信息不正确,不能够确认被告郭晓的主体资格,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欧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