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叶智勇、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与郭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叶智勇,郭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昌州中段686号,组织机构代码90389977-4。负责人:陈先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智勇,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原告:叶智勇,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郭洋,女,1992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41号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叶智勇与被告郭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叶智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叶智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叶智勇撤回对被告郭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叶智勇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易江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