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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松与李峰、沈成建、王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李峰,沈成建,王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707号原告:徐松,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沈成建,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王根生,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松与被告李峰、沈成建、王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峰、沈成建、王根生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徐松亦无证据证明李峰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德友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