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辜文跃,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