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铜陵市庆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铜陵市城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庆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铜陵市城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曹美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铜陵市庆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柯宝,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贵勇,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美恒,董事长。被告:铜陵市城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被告:曹美恒。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汪小马,安徽徽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铜官诉保字第000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曹美恒价值22万元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曹美恒价值22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钟华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章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