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广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541号。负责人袁彩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明生。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学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魏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