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迎霞与告陈浩、陈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霞,陈浩,陈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张迎霞,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陈浩,男,1990年7月2日出生。被告陈廷,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原告张迎霞诉被告陈浩、陈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迎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陈浩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迎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浩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冻结原告张迎霞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贯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