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舒世湘申请执行杨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世湘,杨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舒世湘,男。被执行人:杨淋,男。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舒世湘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淋的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军执行员 刘成良执行员 何松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