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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武礼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礼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59号罪犯武礼华,女,汉族,文盲,1956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江浦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礼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武礼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0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武礼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7月17日、2010年6月17日、2011年12月2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08)、(2010)、(2011)、(2013)宁刑执字第4110号、第3241号、第8785号、第1635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武礼华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武礼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武礼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礼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礼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