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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周正宝、李桂香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正宝,李桂香,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正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香。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国振亮,经理。上诉人周正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正宝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正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正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周正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长明书 记 员  贾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