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创之绿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创之绿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46号原告惠州市创之绿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辉。委托代理人刘华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清林,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谢海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创之绿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取1075元(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胡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柯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