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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突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达山与张国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达山,张国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突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达山,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满族,突泉县人,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委托代理人史亚玲(张达山妻子),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突泉县人,工人,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张国旗,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满族,突泉县人,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委托代理人梁德山(张国旗姑父),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突泉县人,教师,现住内蒙古突泉县。原告张达山诉被告张国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达山、委托代理人史亚玲,被告张国旗、委托代理人梁德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达山诉称:2007年4月4日,我与我的哥哥张某某取得了突泉县某村两口人的口粮田21.9亩,被告张国旗于2014年强行耕种10.95亩,并领取了763.44元的惠农补贴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承包经营权,我要求被告返还10.9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惠农补贴款763.44元,并给付2014年土地承包费2,600.00元。被告张国旗辩称:我耕种的土地不是原告张达山的,是我伯父张某某的,我伯父由我养老送终,按家庭协议,我伯父的土地由我继承,原告对我伯父张某某的土地无权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与其哥哥张某某原系突泉县某村村民。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原告与其哥哥张某某未在突泉县某村居住,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二人应分得的土地由当时的村主任举某某代为经营管理至2007年。原告与其哥哥张某某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多次找村委会、镇政府索要土地,在镇政府、经营管理站、土地所及村委会的调解下,2007年4月4日,举某某与原告及其哥哥张某某达成协议,举某某将原告及其哥哥张某某的土地退回,当日,突泉县某村村委会与原告及原告的哥哥张某某补签了土地承包合同,二人取得了21.9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每人10.95亩。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将原告及其哥哥张某某写在一份合同书上,即承包方为原告张达山、张某某,合同中其兄弟二人的签名由原告张达山的妻子史亚玲代签。原告张达山与其哥哥张某某并未共同生活,1995年起原告与妻子在突泉县某林场生活,原告的哥哥张某某与母亲在突泉县另一村生活。2013年8月张某某患病,由被告接到家中照料,同年9月张某某死亡。2014年,张某某的10.95亩土地由被告耕种。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0.9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惠农补贴款763.44元并给付2014年土地承包费2,6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有:原告与张某某于2007年4月4日与突泉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补签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及张某某与举某某达成的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协议书、法院对突泉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杨某某的调查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为: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张达山及其哥哥张某某并未在突泉县某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原告与其哥哥张某某与突泉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补签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才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承包合同记载的21.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原告一人所有,合同的承包方为原告和其哥哥张某某,即每人享有10.9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人人有份,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但如果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死亡,在承包期内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管理,原告与其哥哥张某某虽然在同一个承包合同中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兄弟二人无论在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还是在2007年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没有共同生活,有各自独立的家庭,不属于同一承包户,对各自的土地都有独立处分的权利,原告的哥哥张某某患病期间由被告照料,死亡后其享有份额的土地10.95亩由被告经营管理,并未侵害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对其哥哥张某某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权主张权利,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达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达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鲍利民审判员  苗会达审判员  于秀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车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