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杜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15号原告: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志,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尚德,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阳,女,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刘芝兰,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乐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悦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