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新娟与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娟,李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娟。被执行人李旭东。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旭东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新娟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旭东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