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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新娟与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娟,李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娟。被执行人李旭东。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旭东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新娟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旭东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