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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富霞与王锁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霞,王锁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王富霞。被告王锁钱。原告王富霞与被告王锁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王锁钱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富霞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