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富霞与王锁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霞,王锁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王富霞。被告王锁钱。原告王富霞与被告王锁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王锁钱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富霞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