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照贞绑架罪,徐照贞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照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9号罪犯徐照贞。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东法刑初字第31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照贞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终字第4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月16日被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0年6月25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6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2013年5月9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徐照贞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