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正森与叶兆春、朱奕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森,叶兆春,朱奕龙,云和皇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兆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奕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和皇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解放东路南侧迎宾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伟芬。上诉人张正森因与被上诉人叶兆春、朱奕龙、云和皇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