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孟凡征与胡德云、陈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征,胡德云,陈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孟凡征,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德云,男,30岁,汉族。被告陈朝阳,男,2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征与被告胡德云、陈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为58元由原告孟凡征负担。审判员 经东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