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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与杨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杨荣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福利村3组。法定代表人:刘承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斌,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德斌,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荣。委托代理人:苟亿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足法民初字第03767号民事判决,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