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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明与被告吴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明,吴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李福明,男,196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吴秀芳,女,45岁,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明与被告吴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6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秀芳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李远锋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