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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10-30

案件名称

王玲尔与邱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邱玉萍;王玲尔;邱玉萍;王玲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玉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尔。 上诉人邱玉萍因与被上诉人王玲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玉萍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玉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玉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2757.5元,由上诉人邱玉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绍云 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 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