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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罗维与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葛文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葛文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李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罗维,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张家宽,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艳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岩,该公司员工。被告:葛文艺,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马晋军,萧县闫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国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耀弘,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雪,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委托代理人:徐依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维诉被告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葛文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李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维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原告罗维承担。审判员  孙启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