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相喜与尚玉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喜,尚玉良,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兴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陈相喜,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尚玉良,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吕兴成,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喜、尚玉良、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兴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相喜申请撤回对被告尚玉良、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兴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相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喜撤回对被告尚玉良、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兴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10元,由原告陈相喜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