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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相喜与尚玉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喜,尚玉良,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兴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陈相喜,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尚玉良,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吕兴成,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喜、尚玉良、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兴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相喜申请撤回对被告尚玉良、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兴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相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喜撤回对被告尚玉良、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兴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10元,由原告陈相喜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