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马永建、翟凤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忠,马永建,翟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忠,农民。被执行人:马永建,农民。被执行人:翟凤荣,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建忠与被执行人马永建、翟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6.69971万元,执行费5449.5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