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刘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刘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李建华。被告刘存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刘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李建华已于同年2月3日在本院就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且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