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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刘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刘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李建华。被告刘存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刘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李建华已于同年2月3日在本院就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且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