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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苏军与苏小伟、刘晓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军,苏小伟,刘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苏军。被执行人苏小伟。被执行人刘晓军。申请执行人苏军与被执行人苏小伟、刘晓军一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4)东民执字第14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14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