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苏军与苏小伟、刘晓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军,苏小伟,刘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苏军。被执行人苏小伟。被执行人刘晓军。申请执行人苏军与被执行人苏小伟、刘晓军一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4)东民执字第14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14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