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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高林与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郎辰铝材有限公司、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保定康达门窗有限公司、保定市龙昌盛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鑫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郎辰铝材有限公司,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保定康达门窗有限公司,保定市龙昌盛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鑫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03号原告高林。被告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书鲂。委托代理人王金双。被告河北郎辰铝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晓花。被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勇。被告保定康达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和群。被告保定市龙昌盛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艳龙。被告保定市鑫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纪。原告高林诉被告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郎辰铝材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康达门窗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龙昌盛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鑫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种名称为:“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65750.1),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郎辰铝材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新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康达门窗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龙昌盛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保留对被告保定市鑫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判决另一被告中再作出处理。审判长  黄良涛审判员  冯孟杰审判员  韩秋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