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男性,58岁,,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付某乙,男性,67岁,地址九台市。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九立调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付某丙前三间房屋,坐落于九台市,面积63平方米,过户至付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