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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男性,58岁,,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付某乙,男性,67岁,地址九台市。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九立调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付某丙前三间房屋,坐落于九台市,面积63平方米,过户至付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