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非常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非常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大岚垭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陈晓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洪,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非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号金科星城****号。法定代表人:程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鸿躜,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非常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