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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胡锡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锡春,福建南平XX大酒店有限公司,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胡锡春,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南平XX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雷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胡锡春申请执行雷某、福建南平XX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调确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某、福建南平XX大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调确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